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外贸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提交检验报告。报检时,须填写《报验申请表》,填明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并提交国外已签署的买卖合同、成交小样等必要的材料。
2、抽样调查:商检机构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派人到货场进行检验.鉴定。抽样调查中,应按规定的方法和一定比例,从货物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样本(标本)。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检查后,仔细研究所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认真审阅合同(信用证)关于质量.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依据,决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
4.核证: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经商检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所有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者在国外提出签证者,按照规定签发所需封页证明;未向外国提供的,只发行单。海关总署检验合格签发证书或放行单,除种类表外,应经商检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出船。就进口而言,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后,分别出具“验货状况通知书”或“检验证明书”,用于对外结算或索赔。进口货物由收货人自行验收,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验收合格的,收货人应在索赔有效期内将验收报告送交商检机构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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