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办理退税: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
2.海关批准免检进口货物,纳税后发现短缺,经海关审查批准;
3.进口货物在纳税后放行前,发现在海外运输途中或起卸过程中,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损坏或损失,海关检查过程中发生泄漏、损坏或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经海关查明属实的,可酌情减免进口税;
4.已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核实;
5.进出口货物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因各种原因在进出口时已征税,事后发现经海关审查属实者;
6.进出口货物按章征税后,由于特殊原因,经海关总署审查特别案件批准减免税。
二、退税期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限制。
2.具体减免税货物补缴减免税表的退税申请,自纳税之日起3个月内限制。
三、受理退税申请。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的退税范围和期限内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写《退税申请书》,填写一份退税申请书,填写一式两份退税申请书,并随银行签字。
2.按规定提出的退税申请,由原征税的海关征税部门受理。
3.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手续,受理海关应当书面答复退税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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